(2015)临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小莉与李增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债务银行贷款6万元,民间借款2.1万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因生活琐事夫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6日生育男孩李某甲,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2015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2、原、被告相互一致的陈述,证实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分居时间和生育孩子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婚姻基础好,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打架现象,但无原则性矛盾。双方如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互相谅解,减少矛盾发生,夫妻感情仍有修复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姜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