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宜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枝江妙尚广场店与何忠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枝江妙尚广场店。代表人王家文,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倩倩、熊学军。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忠虎。上诉人宜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枝江妙尚广场店(以下简称苏宁云商枝江店)因与被上诉人何忠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11月2日何忠虎应聘到苏宁云商枝江店工作,工作岗位为彩电营业员,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2日。合同到期后,何忠虎与宜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何忠虎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238.49元。苏宁云商枝江店为何忠虎缴纳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0日,何忠虎与苏宁云商枝江店店长发生争执。2014年11月13日,宜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依照《员工手册》(2011版)的第八章第三条(二)第5-3)-(9)款的规定通过公司内网发布《关于对何忠虎的处理决定》,决定对何忠虎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何忠虎于2014年11月14日与苏宁云商枝江店办理交接手续后未再上班。2014年12月14日,苏宁云商枝江店向何忠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通知书》。何忠虎申请仲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6日作出枝劳仲案字(2015)第014号仲裁裁决,由苏宁云商枝江店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何忠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46.41元。2015年4月22日,苏宁云商枝江店签收仲裁裁决书,同年5月6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苏宁云商枝江店不向何忠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46.41元。原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何忠虎是否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苏宁云商枝江店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笔录用以证实2014年11月10日何忠虎曾威胁苏宁云商枝江店店长,但证人系苏宁云商枝江店的员工且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故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因苏宁云商枝江店无足够证据证明何忠虎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单方解除与何忠虎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苏宁云商枝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忠虎赔偿金29146.41元,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苏宁云商枝江店负担。苏宁云商枝江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需向何忠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何忠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为,2014年11月10日苏宁云商枝江店安排何忠虎到指定地点促销,何忠虎拒不服从,并用语言威胁店长,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清楚,根据苏宁云商枝江店《员工手册》第八章规定,员工“亲自或指使他人威胁公司同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苏宁云商枝江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原判决认为苏宁云商枝江店无足够证据证明何忠虎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对苏宁云商枝江店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系适用法律错误。何忠虎答辩认为苏宁云商枝江店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应当内容合理。苏宁云商枝江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用语言“亲自或指使他人威胁公司同事”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内容不明确,操作性差,且在本案中认定何忠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证据不足。苏宁云商枝江店以何忠虎威胁同事为由将其辞退,法律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苏宁云商枝江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按何忠虎在该店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加倍向何忠虎支付赔偿金。苏宁云商枝江店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宜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枝江妙尚广场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乾华审 判 员 黄孝平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菁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