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区煜广、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廖卫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区煜广,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廖卫能,崔富强,区惠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区煜广,男,汉族,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张祖芳,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楚腾,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卫能,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崔富强,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新兴县。原审第三人:区惠燕,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新兴县。上列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楚腾,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区煜广、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卫能,原审第三人崔富强、区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被上诉人廖卫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廖卫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得上诉人区煜广、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崔富强、区惠燕的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廖卫能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廖卫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区煜广、新兴县晟新皮具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建勇审 判 员 罗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洁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家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