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毕丽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93-1号申请执行人毕丽群,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徐海军,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4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海军所有的鄂L1Lx**、鄂L1Yx**两部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徐海军已按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海军所拥有的鄂L1Lx**、鄂L1Yx**两部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