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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新立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孔荣与马中林、杨爱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贾孔荣,马中林,杨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立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贾孔荣。被申请人马中林。被申请人杨爱萍(曾用名杨爱平)。申请人贾孔荣因与被申请人马中林、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督促二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马中林、杨爱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