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东信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3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东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王世荣,主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给付案款542996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执行78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56882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