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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晓峰与孟庆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孟庆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327号原告张晓峰,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孟庆启,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峰与被告孟庆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晓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