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任伟与王松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222-3号申请执行人任伟。被执行人王松山。申请执行人任伟与被执行人王松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由大荔县人保公司赔偿任伟82527.60元、王松山赔偿任伟6000元,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松山已经支付了3500元,剩余的2500元未履行,权利人任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松山一次性支付任伟1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