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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仵书哲、高道申、蒋何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34号原告:周国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仵书哲,男,住河南省南阳市镇。被告:高道申,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蒋何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周国强诉被告仵书哲、高道申、蒋何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周国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将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提供新的地址亦无法送达,且其至今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国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艾北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