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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丁永超与孙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超,孙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30号申请执行人丁永超,居民。被执行人孙西勇,居民。本院在执行丁永超与孙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平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西勇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西勇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信用社62×××13账户上的2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