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农琼淑与黄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琼淑,黄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农琼淑,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黄筱梅,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下落不明。农琼淑申请执行黄筱梅其他案由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琼淑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右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