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晶与被告吴绍连、宋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晶,吴绍连,宋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蒋晶,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绍连,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桓燕,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晶诉被告吴绍连、宋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绍连、宋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晶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称做生意资金困难,陆续向我借款合计67000元,2014年9月3日向我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绍连未作答辩。被告宋桓燕辩称,吴绍连说在外搞工程,很少回家。我一人带着小孩,经常有人上门要债,为了不影响生活,我与吴绍连在2015年3月2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吴绍连向原告借款,我不知道,法院给我送达传票时,我打电话通知吴绍连让他来法院开庭,可他不来。原告应该找吴绍连要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绍连于2014年陆续向原告蒋晶借款合计67000元,并在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蒋晶人民币67000元整,于2014年9月30日还清”。欠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吴绍连与被告宋桓燕于200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25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被告宋桓燕提供的其与吴绍连在六合区民政局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蒋晶主张被告吴绍连向其借款67000元未归还,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对于被告宋桓燕辩称借款行为系被告吴绍连所为、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绍连、宋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晶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35元,由被告吴绍连、宋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