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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