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莫皓宇与莫冠佳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XX,莫X宇,莫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莫XX,曾用名莫X梓,女,汉族,2002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4090220020813XXXX,住茂名市茂南区荔枝红直一巷XX号XXX房。法定代理人刘志华,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2232219751227XXXX,住址同上,系原告莫蕙榕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莫X宇,曾用名莫X炜,男,汉族,2008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4090220081211XXXX,住茂名市茂南区荔枝红直一巷XX号XXX房。法定代理人刘志华,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2232219751227XXXX,住址同上,系原告莫皓宇的母亲。被执行人莫冠佳,男,汉族,1955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50511XXXX,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东堤路XX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茂化法执字第349—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莫冠佳所有的位于化州市那务镇人民一路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45XX**号],现因被执行人莫冠佳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化州市那务镇人民一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45XX**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冠佳所有的位于化州市那务镇人民一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45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