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战胜与杨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胜,杨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赵战胜,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杨桂友,男,汉族,196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战胜诉被告杨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战胜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战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赵战胜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