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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战胜与杨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胜,杨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赵战胜,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杨桂友,男,汉族,196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战胜诉被告杨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战胜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战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赵战胜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