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郎树元与刘振明、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郎树元,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振明,男,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袁爱红,女,汉族,刘振明之妻。郎树元与刘振明、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47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委托本院技术室评估了被执行人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XXXXXX小区一号楼二单元2051室房产一处,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