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燕英与周学樟、邵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英,周学樟,邵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陈燕英,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樟,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邵李玲,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英诉被告周学樟、邵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