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