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