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李晓梅、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责人范元钊,行长。原审被告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梅,经理。原审被告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绍田。上诉人李晓梅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辖初字第1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管辖约定是,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原审被告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上诉人李晓梅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住所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