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德才与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才,姚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才,住宾县。被执行人姚志伟,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陈德才申请执行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