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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国良与王广巨、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9-1号申请人马国良。法定代理人张军。被执行人王广巨。被执行人韩秀梅。本院在执行马国良与王广巨、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款229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66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须等待(2013)安执字第137号案的评估、拍卖结果,需要时间较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