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张某某,男,苗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龙某某,女,苗族,1960年1月2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