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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重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学鹏、张瑞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郭学鹏,张瑞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重字第6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被告:郭学鹏。被告:张瑞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学鹏、张瑞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3元,反诉费8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荣代理审判员  王金霞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