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重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学鹏、张瑞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郭学鹏,张瑞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重字第6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被告:郭学鹏。被告:张瑞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学鹏、张瑞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3元,反诉费8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荣代理审判员 王金霞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