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王浩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军福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杨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3-1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杨军福。本院在执行王浩与杨军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 伟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