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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辉雄与吴炳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雄,吴炳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98-2号申请执行人刘辉雄。被执行人吴炳长。申请执行人刘辉雄与被执行人吴炳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吴炳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