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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某、顾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8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4年12月3日被抓获,同月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柏龄,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自由职业。2014年12月3日被抓获,同月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顾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其辩护人、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害人车甲某的女儿车某从陕西渭南市某县老家离家出走到西安从事卖淫活动,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同年11月底,车某前男友被告人张某通过QQ、手机联系上车甲某及其家人,张某称可以找到车某。12月3日,车甲某及其家人在本市雁塔区八里村与张某及其同伙被告人顾某见面,张某谎称车某在西安卖淫被人控制,要解救车某必须花一万元作为嫖资并让顾某假扮嫖客找小姐包夜,将车某约来找到车某。车甲某付给张某一万元后,双方来到本市雁塔区吉祥村“某快捷酒店”开房,张某示意顾某拨打招嫖电话。车甲某家人报警,当日19时许将顾某、张某及野某某在酒店房间抓获。23时许,民警假扮嫖客联系姜某安排卖淫人,将姜某及前来卖淫的车某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返还给车甲某并取得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顾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顾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车某离家出走随姜某到西安自愿从事卖淫活动,在西安卖淫期间通过姜某朋友“张妮”与被告人张某认识并谈男女朋友,分手后,张某通过QQ联系上车某的姑姑车某乙及父亲被害人车甲某并让其到西安。12月3日,车甲某等人在本市雁塔区西八里村与被告人张某、顾某见面,张某隐瞒车某自愿卖淫的真相,虚构车某在西安卖淫被人控制,解救车某必须花一万元作为嫖资的事实,要求车甲某支付一万元。车甲某等人随张某、顾某来到雁塔区吉祥村“某快捷酒店”,按照张某要求将一万元付给顾某后,张某示意顾某拨打招嫖电话。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张某、顾某及前来卖淫的野某某在该酒店房间抓获。23时许,民警假扮嫖客联系姜某,将姜某及前来卖淫的车某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返还给车甲某,车甲某对张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车丙某、王某、野某某、姜某、车某的证言;被害人车甲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顾某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2日止)二、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扬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