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甲诉被告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郑甲,女,1989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郑志科,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郑乙,又名杨丙,男,1983年1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郑甲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