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甲树与唐想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张甲树,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唐想云,女,住山东省东明县。肇事无牌号雪铁龙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3日10时10分许,唐想云驾驶无牌号雪铁龙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张甲树发生事故,致使张甲树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645号认定,唐想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甲树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唐想云驾驶的无牌号雪铁龙轿车予以申请保全,并提供张旭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产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甲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想云驾驶的无牌号雪铁龙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查封张旭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产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