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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龚付才、赵丽诉刘海莲、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龚付才,男,60岁。原告赵丽,女,57岁。被告刘海莲,女,41岁。被告杨新建,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付才、赵丽诉被告刘海莲、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付才、赵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819.4元,由原告龚付才、赵丽负担。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