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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康蓉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蓉,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康蓉,女,生于1972年10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东段128号。被执行人:陈磊,男,生于1981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解放路财政局宿舍。本院在执行康蓉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磊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启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