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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巴马杨山湾采石场与陈家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马杨山湾采石场,陈家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巴马杨山湾采石场。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龙田村杨山湾。负责人张彩英,该采石场业主。被告陈家田。原告巴马杨山湾采石场诉被告陈家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陈家田于2015年10月8日已向法院起诉,为节约审判资源,无必要继续起诉被告”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马杨山湾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巴马杨山湾采石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正华代理审判员  黄彩平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宇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