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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徐守信、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守信,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冯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成飞,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守信。被执行人李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守信、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848986.98元、截至2014年7月16日的贷款利息44765.11元及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律师费人民币72494元、诉讼费人民币1321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8号1703户房屋因评估、拍卖周期过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