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