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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龚纯芬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纯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068号罪犯龚纯芬,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纯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龚纯芬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龚纯芬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龚纯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龚纯芬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5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2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纯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纯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