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左桂华与汪银娣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桂华,汪银娣
案由
业主专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350号原告左桂华,女,193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福强。被告汪银娣,女,192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左桂华与被告汪银娣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桂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银娣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桂华诉称,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家卫生间渗水造成原告家损失。故起诉要求:1、被告修复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卫生间渗水部位;2、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276元(计算2天)、席梦思床垫费用1,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代理费2,000元;3、被告修复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卧室天花板。被告汪银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2015年4月24日,上海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因你户房屋地面下部长期管道渗水,导致渗漏到201室造成201户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经物业上门观察,初步判定渗水源来自301室浴缸底部,请你户立即予以整改,避免邻里矛盾。请在叁天内整改、恢复,过期不予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特此通知!”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交照片若干,从照片可见原告家卧室天花板出现裂缝,涂层起翘、脱落。卧室席梦思床垫上方放置一排脸盆接水,席梦思床垫有水印;提交《定型商品买卖合同》一份、席梦思发票一张,金额为1,500元;提交房费发票一张,显示单位间,数量2,金额276元。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屋信息、《整改通知书》、照片、《定型商品买卖合同》、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经本院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时,不应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家卫生间渗水,影响原告家生活,被告理应修复渗水部位。原告家卧室天花板因渗水而损坏,被告理应予以修复。原告家席梦思床垫确实进水受损,然考虑折旧及并非必须更换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席梦思床垫损失为800元。关于住宿费,原告因卧室渗水,在外借房居住可以理解,原告主张天数及金额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及代理费,原告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银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卫生间渗水部位;二、被告汪银娣赔偿原告左桂华住宿费276元、席梦思床垫费用800元;三、被告汪银娣修复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卧室天花板;四、原告左桂华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汪银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丽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