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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继生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生,王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福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王继生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河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继生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福生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福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了查询结果。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