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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龙与李丰春等14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龙,李丰春,杨丽娟,尹成选,郭乐民,耿连花,施积龙,刘保林,李金香,党文年,雒惠云,刘喜林,郑吉锋,左英民,刘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2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秦龙。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丰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丽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成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乐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连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施积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保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金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党文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雒惠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喜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吉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左英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志强。诉讼代表人左英民。委托代理人李暮春。上诉人秦龙因与被上诉人李丰春等14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龙的委托代理人郝春虎,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左英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暮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回上诉人秦龙。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