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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卫春、徐德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卫春,徐德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784号原告: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表人:张贤桂。委托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春。被告:徐德军。原告与被告陈卫春、徐德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卫春归还借款本金795360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9200元,被告徐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申请,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7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陈卫春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6日,被告陈卫春由被告徐德军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按月付息;被告徐德军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陈卫春仅支付了借款本金204640元及2015年7月20日止的利息,未按约归还其余借款本息,被告徐德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9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卫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5360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费19200元;被告徐德军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9元,减半收取658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4.50元,由被告陈卫春、徐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16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喻 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