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吴轩华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吴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负责人郭开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白平,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轩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与被告吴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轩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同意暂缓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吴轩华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同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