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涂爱民与被上诉人陈亮、原审被告涂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爱民,陈亮,涂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爱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原审被告:涂家伟上诉人涂爱民因与被上诉人陈亮、原审被告涂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涂爱民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出具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原审被告涂家伟亦在申请书上署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爱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爱民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上诉人涂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