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丽华诉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丽华,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143号申请执行人:毛丽华,女。被执行人:谭霞,女。申请执行人毛丽华与被执行人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66017.11元及利息,诉讼费725元,执行费9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谭霞位于庄河市步云山镇谦泰村小姜屯同升大地大棚两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周文华审判员 孙学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