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月芳与被执行人葛广宇、韩丽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月芳,葛广宇,韩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葛月芳,男,1951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梨花苑小区。被执行人葛广宇,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梨花苑小区。被执行人韩丽萍,女,1983年10月9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梨花苑小区。申请执行人葛月芳与被执行人葛广宇、韩丽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36万元;2、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600元,其他费用50元;3、执行费54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