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许龙与李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龙,许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光龙,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龙,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诉人李光龙因与被上诉人许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审判员李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龙一审诉称:泗县草庙镇治岗村属新农村房屋开发,其系供料商,李光龙购买房屋因资金不足,经与开发商协商,李光龙拖欠的房屋款转为欠许龙的。2013年2月14日,李光龙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徐岗小区购房款27954.8元”。后陆续归还17954.8元,尚欠10000元,李光龙重新出具欠条,后归还8000元,尚欠2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李光龙立即归还欠款2000元。李光龙一审答辩称:本案的案由应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与开发商有约定,房屋盖好,三项附属工程完工后,钱全部付清。现三项附属工程并没有施工,许龙要求偿还欠款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泗县草庙镇治岗村属新农村房屋开发,许龙系供料商,李光龙购买房屋因资金不足,经与开发商协商,李光龙拖欠的房屋款转为欠许龙的。2013年2月14日,李光龙向许龙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徐岗小区购房款27954.8元”。后陆续归还17954.8元,尚欠10000元。同年3月29日,李光龙又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李光龙欠房款壹万元整。”之后又归还8000元,尚欠2000元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李光龙欠许龙2000元,有欠条佐证。李光龙辩称和开发商有约定,未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欠款无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光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龙2000元。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光龙负担。李光龙上诉称:其虽然向许龙出具了欠条,但其与许龙、开发商三人在协商债务转移时另有约定,除房屋建成外,还应对房屋的附属工程包括门口道路、房屋下坡及下水道予以建设,待三项附属工程完毕后付清全部欠款。一审庭审中,其提供的几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开发商将承建的房屋转让给许龙,许龙应当将附属工程完成后才能付清欠款。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许龙的诉讼请求。许龙二审辩称:附属工程是否完工与本案无关,李光龙应当偿还欠款,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李光龙二审提供照片一组,证明本案附属工程尚未完工。许龙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李光龙二审提供的照片不能反应出拍摄时间及地点,且相对方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亦与一审一致。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李光龙给付剩余欠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光龙上诉认为案涉房屋附属设施没有修建完毕,欠款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审理认为,许龙一审提供的欠条并未载明有关于上述付款条件的约定,李光龙仅提供证人证言而不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上诉所述付款条件,但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书证。李光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理解欠条的含义及出具欠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故李光龙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许龙约定附属工程完工后才给付全部欠款,李光龙以附属工程未完工对抗许龙请求给付欠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光龙应当按照欠条内容给付欠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光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光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