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945-1、946-1、974-1、977-1、978-1、979-1、1005-1、1006-1、1007-1、1008-1、1009-1、1010-1、1011-1、1012-1、1013-1、1014-1、1015-1、1016-1、1017-1、1018-1、1025-1、1029-1、1033-1、1038-1、1039-1、1040-1、1046-1、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勇等人申请执行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945-1、946-1、974-1、977-1、978-1、979-1、1005-1、1006-1、1007-1、1008-1、1009-1、1010-1、1011-1、1012-1、1013-1、1014-1、1015-1、1016-1、1017-1、1018-1、1025-1、1029-1、1033-1、1038-1、1039-1、1040-1、1046-1、1135-1号申请执行人于勇,男,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住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钟正敏,女,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庆松,男,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邱丹,女,汉族,遵义市人,住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谢兴萍,女,汉族,遵义市人,住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袁永刚,男,汉族,遵义市人,住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冉丽,女,土家族,务川县人,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冯树志,女,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汪晓铁,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朱燕,女,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何祖凤,女,汉族,桐梓县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何祖会,女,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廖正敏,女,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盈继红,女,汉族,赤水市人,住赤水市。申请执行人何祖飞,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邓兴敏,女,汉族,桐梓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先伟,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骆君,女,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何宗烈,男,汉族,遵义市人,住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卢大伟,男,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瞿阳,女,汉族,遵义市人,住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冯光丽,女,汉族,遵义市人,住汇川区。申请执行人赵宗铁,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绍飞,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田贵森,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廖正满,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廖正会,女,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孙国财,男,汉族,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李祖明,男,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深圳路浩鑫大厦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汪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明辉,男,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1937、1938号民事判决书、(2015)汇民初字笫1998、1953、1628、1990、1999、1977、2009、2116、2026、1979、2008、2002、2007、2034、1976、2032、2000、1978、1801、2001、2120、2033、2030、2035、2036、2978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于勇、钟正敏、李庆松、邱丹、谢兴萍、袁永刚、冉丽、冯树志、汪晓铁、张亮、朱燕、何祖凤、何祖会、廖正敏、盈继红、何祖飞、邓兴敏、汪先伟、骆君、何宗烈、卢大伟、瞿阳、冯光丽、赵宗铁、张绍飞、田贵森、廖正满、廖正会、孙国财、李祖明申请执行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二十八案,被执行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上列申请人12386000.00元借款本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19700.00元,承担申请费80280.00元,其中被执行人汪明辉应连带偿还申请人瞿阳2500000.00元借款本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9600.00元,承担申请费275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汇川区董公寺镇一幅综合用地因他案正进行司法评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笫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于勇、钟正敏、李庆松、邱丹、谢兴萍、袁永刚、冉丽、冯树志、汪晓铁、张亮、朱燕、何祖凤、何祖会、廖正敏、盈继红、何祖飞、邓兴敏、汪先伟、骆君、何宗烈、卢大伟、瞿阳、冯光丽、赵宗铁、张绍飞、田贵森、廖正满、廖正会、孙国财、李祖明申请执行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二十八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徐珊珊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曰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