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高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康海欣与于大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欣,于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高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康海欣。被执行人于大庆。本院在执行原告康海欣诉被告于大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海欣与被执行人于大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康海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同高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