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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高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康海欣与于大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欣,于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高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康海欣。被执行人于大庆。本院在执行原告康海欣诉被告于大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海欣与被执行人于大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康海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同高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