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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9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因无法偿还广发银行信用卡,遂在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xxx号二手车店内,支付被害人王某700元的手续费后由被害人王某替其偿还信用卡。被害人王某先将人民币2000元打入被告人钟某的广发银行卡后刷出人民币1850元,当被害人王某将人民币19000元打入被告人钟某的广发银行卡后,被告人钟某即将银行卡挂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450元。2015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因无法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遂至瑞安市陶山镇陶马中路xxx号“xx寄售行”内,与被害人黄某约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后由被害人黄某替其偿还信用卡。当被害人黄某将人民币10000元打入被告人钟某尾号为xxxx的光大银行卡后,被告人钟某立即修改信用卡密码并将信用卡挂失,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家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9150元,黄某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领条,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