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武仪与蒋信宁、蒋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武仪,蒋信宁,蒋坚,蒋进强,李莲香,蒋信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钟武仪。被执行人蒋信宁。被执行人蒋坚。被执行人蒋进强。被执行人李莲香。被执行人蒋信贤。申请执行钟武仪与被执行人李莲香,蒋信贤,蒋进强,蒋坚,蒋信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9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权利人钟武仪的申请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信宁已于2015年9月2日清偿借款本金47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875元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费用给申请执行钟武仪,已交纳执行费622元至本院,申请执行钟武仪对余下不足清偿的部份债务利息放弃追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9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