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住与被告孙宝军。孙宝仓、张清、张茂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353号原告刘保住被告孙宝军被告孙宝仓被告张清被告张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住与被告孙宝军、孙宝仓、张清、张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兑现,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刘保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