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天池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煤矿负责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保管在汉阴县财政局保证金专户中的120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并已由陕西思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缴纳在汉阴县财政局保证金专户2707020101201000046299中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20万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升 旭审 判 员 向 千 杰人民陪审员 喻 贵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