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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树平申请执行王茂盛、杨国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平,王茂盛,杨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095-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平,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王茂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国英,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赵树平与王茂盛、杨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茂盛、杨国英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树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茂盛、杨国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所确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树平买卖合同纠纷款人民币379071元,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586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都江执字第4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1)都江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已经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王茂盛、杨国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树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茂盛、杨国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树平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茂盛、杨国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茂盛、杨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赵树平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7907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122485.17元。被执行人王茂盛、杨国英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树平人民币256585.8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1)都江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